查开房记录?打听办案进展?请原谅警察朋友的“不近人情”
稿源:湖北长安网
2021-05-21 11:2
如果
你有一位警察朋友
你是否对他做过……
01
以朋友的名义,向你的警察朋友
求助查询个人信息
02
以熟人为由
向你的警察朋友打探在办案件的相关情况
03
帮他人打招呼
请求你的警察朋友给予通融和关照
04
以聚会为由,邀请你的警察朋友
参加有当事人出席的宴请饭局
几天后……
你是否会觉得你的警察朋友们
似乎并不是那么的“朋友”
甚至有一些“不近人情”
那些你以为办起来很容易的事情
到了你的警察朋友那儿
却屡遭“挫折”
但其实
你真的错怪了他们
他们其实也很纠结、很无助
有些事情于情于理
既是他们不想做的
也是他们不能做的
他们为什么会这样?
看完后面的内容你就知道了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两高三部”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门指出以上你以为“帮帮小忙”的行为,均是违纪违法的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均要严肃问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当前
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
也将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作为集中整治的六大顽瘴痼疾的重要内容
重点整顿
所以这些“小忙”
不仅仅只是不想帮
更多的是不能帮忙
关于
查询信息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违规查询个人信息、查询开房记录、查询家庭住址等行为,都将涉嫌犯罪。
关于
打探案情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指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违反规定构成违纪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
帮人打招呼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指出: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均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将根据纪律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
接受当事人宴请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中明确指出: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行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也指出: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预或者施加影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属于严令禁止的接触交往行为,违反纪律规定的将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你有一位警察朋友
请一定要体谅他、理解他
不要让他做违纪违法违规的事情
如果你做了,被朋友拒绝了
也请不要埋怨他
因为你的一句话、一个请求
他的“饭碗”可能就保不住了
他们每天的工作压力已然很大
有时候甚至没有办法顾及身体和家庭
失去工作,将会是他们一生的遗憾
但如果你坚持要他做一些
他无法去做的事情
那就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