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雨花法院选取了近期典型案例四则,旨在引导消费者积极理性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示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

“平替”装修材料,三倍赔偿

案 情 回 顾

小王因其房屋装修向某家居商行订制全屋家具,约定面板应使用某进口品牌板材。现场安装完成后,小王对产品质量产生怀疑,后核查发现实为国产欧松板,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商行冒用普通欧松板代替进口品牌供货,直至小王主动发现,应认定构成欺诈情形,因案涉产品具有整体特性,争议板材主要使用于柜门、见光面、开放柜等家居日常功能区域,亦占较大价款比重,对消费者权益具有重大影响,难以通过修理、更换或减少价款方式解决,故应全部拆除并全额退款约5万元,小王诉请三倍惩罚性赔偿,合法有据,但价款基数限以相关板材为宜,约计15万元。

法 官 释 义

1.装修类合同的格式普遍较为简约,常系手写清单,磋商过程也不甚严谨。特别是定制类装修合同中往往涉及款型、颜色、用材、品牌、价格等多个方面,消费者应注意在合同中标注品牌信息或具体质量要求。

2.某些店铺门牌与广告标注为知名品牌以吸引消费者,但实际经营多个品牌,同时还会自行定制产品,销售时声称知名品牌但单据中又不明示品牌信息,导致消费者误认为所购为品牌产品,在未明确告知消费者情形下,可以认定构成欺诈。

3.全屋定制产品中只要关键材料或关键部分构成欺诈,如果相应材料影响装饰装修整体效用,则可全部退货,如构成欺诈则应予以三倍惩罚性赔偿。

案例二

食品夹杂异物,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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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小李于某摊位宵夜过程中,发现食物中有一根长头发,当场与老板交涉无果而报警并投诉,后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举证情况以及其前后行为,可以认定头发源于摊位的食品生产与配送行为,被告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所提供食品中混有异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支持小李退款以及十倍惩罚性赔偿(最低1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义

1.消费过程中发现食品问题往往具有突现性或滞后性,譬如吃到嘴里才发现异物,买回家才发现过期,打开后才闻到异味。食品加工与配送过程非公开且多有包装,就餐过程也有多种因素介入,环境因素较为复杂,消费者往往对事件来龙去脉举证困难,此时应加大食品生产经营者举证责任。

2.日常饮食、网络配餐消费金额往往较小,为几元或十几元,甚至用券后相当于赠送,商家多为小本生意,对于最低1000元赔偿无法接受,此时严格适用食品安全法律规定,以强化源头治理,加重违法成本,肃正行业风气。

3.对于食物中出现毛发、沙粒、塑料等现象,不宜认定为日常可接受范围,应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以较为严格的标准,认定掺杂异物的食品为不合格食品,体现出人民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首位理念。

案例三

私单消费,商场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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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小张向某建材商场内的商户购买床铺,扫码将钱款付至商户经营者个人账户,后未实际收到货物,前往查找时发现商户已经关门、经营者不知去向,遂将商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商户交易虽系在商场内进行且采用商场合同样本,但合同约定与现场告示均有提示采取统一收银、禁止场外交易,故商场对其不产生先行赔付义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 官 释 义

商户于商场分租门面或摊位进行经营,商场往往为吸引顾客消费,推行先行赔付措施,但顾客须遵守商场签约、收银等前提要求,避免私单交易,从而获得相应权益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此属法定权利,但亦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与交易审慎要求。

案例四

二手平台“做生意”,经营者“待遇”

案 情 回 顾

秦某于闲鱼平台开设交易账号销售当地特产,小陈向其购得鹿茸血酒与鹿鞭酒,瓶身除品名以及另有印制“鹿场专供”字样外再无其他内容,礼盒内亦未见有商品标签,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秦某虽系通过闲鱼二手平台销售,但据其账号宣传、自选搭配、实际销售以及交易沟通过程,相对于处理少量闲置用品的普通用户,更加符合经营者身份,其自述货品来源无从核验,亦不能免除相关法定义务。根据《卫生部关于养殖梅花鹿副产品作为普通食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函〔2012〕8号)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结合始终作为酒类推介情节,其所售商品应受《食品安全法》约束,然而未见有其他关涉食品安全的标签内容,小陈诉请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 官 释 义

诸多互联网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为用户提供闲置物品交易服务,但部分网络用户会上传商品销售信息,一旦呈现常态化、规模化、商业化,将会被认定为具有“经营者”身份,从而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约束。即便所售为初级农产品或土特产,如果构成食品特征、符合食品规范,亦或径行以食品宣传销售,则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作者:】 【编辑:罗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