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装修新房,浏阳市胡先生在一家门窗店订购了房门、入户门和推拉门等,合同约定所有门为“实木”。合同签订当天,胡先生支付了2万元货款,余下1.4万余元待安装验收合格后再行支付。

验收时,胡先生发现,商家提供的房门、推拉门等材料并非合同约定的实木,且安装的入户门开启角度小于90度,导致大件物品无法正常进出。为此,胡先生多次与门窗店沟通协商。

因协商未果,胡先生拒绝支付剩余货款,被门窗店起诉至浏阳市法院。

胡先生一肚子委屈,“店家货不对板,属于商业欺诈”。很快,胡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

法院审理认为,门窗店为胡先生安装的房门、推拉门等并不是实木门,而是实木复合门,门窗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存在欺诈行为,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予以3倍赔偿。而对于入户门半包门套、卫生间全包门套、客厅阳台门套,因合同未明确约定使用何种木材,不符合赔偿条件。

法院一审判决胡先生向门窗店支付货款1.4万余元;门窗店按照购买的实木房门、推拉门等价款,3倍赔偿胡先生4.4万余元,并承担修复入户门损失费1000元。

一审判决后,门窗店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说“法”】

浏阳市人民法院综合庭(行政庭)副庭长 吴昺阳

“实木门”和“实木复合门”,虽然只多了两个字,但相去甚远。广大消费者在购物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详细了解产品信息,避免落入消费陷阱。同时,要注意妥善保存好相关票据等凭证,当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时,应该坚决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或向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投诉,乃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诚信经营是商家的立业之本。经营者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如果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作者:】 【编辑:罗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