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分配补偿款时

  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

  由父亲代替女儿在分配方案上签字

  这种行为有效吗?

  近日

  宁乡法院审理宣判一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基本案情

  谢某出生在宁乡市某社区,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该组,并以其父亲为户主与家庭其他成员一起共同承包了该组的责任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婚后谢某户口也未迁出。

  2020年12月,谢某户口所在组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根据征地款分配方案,谢某家庭参与该次分配的人数为2人,分别是谢某父亲和谢某母亲,社区以谢某是“外嫁女”为由拒绝其参与分配,并且在未经过谢某同意的情况下,由谢某父亲在分配方案上签字确认。

  谢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所在村组支付其2020年度的征地补偿款。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通过民主决议制定的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不得滥用自治权侵害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于户口仍在本村、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外嫁女”,应保障其平等的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等村集体收益的合法权利。

  虽然谢某父亲在该组经过民主议定的分配方案上签字并确认谢某家庭参与分配的人员为2人,但谢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不能在未征得谢某同意的情况下代表谢某放弃权利,谢某父亲的签字对谢某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谢某不因该签字而丧失参与分配的权利,因此对谢某要求该村民小组支付征地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 【编辑: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