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同判”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话题。虽然世界上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案件,因此也不可能有丝毫不差的判决,但类似的案件应该有大体相当的判决是共识。识别“类案”是个动态、渐进的,甚至是反复比较的过程。“类案”识别的关键因素有四个,即基本法律关系相同、争议焦点相同、基本法律事实相同、核心诉讼请求相同。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若发现待决案件与先前生效案件在上述四个因素上基本一致,即可认定为“类案”。

  法律裁判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利益衡量的过程,“同判”不是一刀切的形式正义,而是包含结合个案情况综合运用价值评估、利益平衡等方式实现广义“同判”的司法理念。从审判实务角度讲,“同判”的重要体现为案件的法律适用一致、裁判尺度一致,因此,笔者所指的“类案不同判”是指对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却作出大相径庭的裁判结果,造成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不统一。

  “类案不同判”会让社会中每一个不特定的当事人有代入感,这种代入感会渗透到人们对法治安全感的普遍性认知或共识。“类案同判”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必须坚决捍卫。预防“类案不同判”的发生,既要减少客观原因造成的“类案不同判”,也要避免法官个体差异影响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等主体原因造成的“类案不同判”,其中主体原因的解决是实现“类案同判”的重点。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完善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应依靠人工智能技术手段的助力,构建统一法律适用“同心圆”体系,打造识别发现、评议讨论、规范约束、监督管理和配套保障“五位一体”的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对统一法律适用形成规范指引。

  二是巩固发展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指导性案例最直接的价值即为统一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过程中,不仅受制于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还受制于具有相似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的指导性案例,当事人提交同类指导性案例而裁判文书未进行回应的,属于程序违法,应发回重审。要加强类案检索机制的应用,按照规则程序进行类案检索,制作规范的类案检索报告,探索试行类案回应制度。

  三是强化法官素质培养。加强裁判主体的同质化程度,塑造以法官为核心的同频共振共同体,是减少法官个体差异性造成“类案不同判”的重要途径。对于人民法院来讲,要加强对法官系统的专业培训与教育,提升法官群体的整体素质水平,培养法官敏锐的“类案”发现意识,灌输正确的“同判”司法理念。特别要锻炼提高法官“类案同判”的识别技术和适用技巧,比如智能辅助办案和类案检索系统的技术培训。

  四是规范法院内部管理机制。要规范和加强法院内部管理,特别是通过强化合议制落实、发挥专业法官会议职能等审判权规范运行的手段,降低法官素质差异对司法裁判的影响;打通法院内部及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发挥院庭长在保障裁判尺度统一上的监督管理职能,为“类案同判”创造良好的制度机制保障。

【作者:】 【编辑:匡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