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追责不是终点
稿源:掌上长沙
2024-04-09 16:47
白木
社会高度关注的“邯郸初中生被害案”有了最新进展。
4月8日,河北检察机关微信公众号通报,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公布的这一处理决定,不亚于一场公开的普法教育:法不会向不法让步,未成年不是“免罪金牌”,犯罪必究!
2021年,根据社会发展和刑事犯罪的新情况、新变化,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一定调整,即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此前,最低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十四周岁。
这一规定的变化在此案中得到运用,有力地保证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理论上,刑事责任年龄还可以进一步降低,但法律惩罚毕竟是事后追责,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让他们阳光健康成长,才是我们需要紧扣的重中之重。
据媒体报道,涉案的三名嫌疑人和被害人均为留守儿童,父母均在外务工,他们平时和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由此可见,家庭中,父母教育的“缺席”,隔代教育的无力,很难约束犯罪嫌疑人的野蛮生长,让他们养成了无法无天的脾性、危害他人的品行。而在学校,应试教育看重分数,不重育人,缺乏法律教育、生命教育等内容,难以培育学生遵纪守法、友爱同学的意识。正向教育的空缺,为反向教育行为留下了扩张影响的空间。影视、游戏中的暴力熏陶、杀戮快感等在网络上蔓延,轻松地俘获了这些“迷途羔羊”,将他们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这大概是三名嫌疑人为何年纪轻轻就干出如此令人震惊罪行的原因之一。
犯罪行为的产生,离不开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尤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除了他们自身的责任理应受到依法追究外,教育、培养、监护他们的各方,甚至整个社会,多少也有值得反思的地方。如果说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恶魔,那么恶魔是如何长成的?在他们走向犯罪的道路上,有没有人及时发现、有效干预?受害人为何遭受长期的霸凌没有声张,其中有没有外界原因?如何将校园霸凌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就必须高度关注“问题少年”后天的成长环境及其影响,这也是构建一个文明、法治社会必需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