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断联、玩“躲猫猫”

有钱不还、转移财产

为躲避执行

被执行人“花式拒执”

自以为自己的“战术”相当成功

但殊不知还有更可“刑”的事即将发生

……

一起来看看案例

一、拖欠一千多万元仍充值会员卡、出入娱乐场所消费

基本案情:A公司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追偿权纠纷二案,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分别作出判决,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清偿扣划款本金12 628 487.01元及利息,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清偿借款本金668.89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天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王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后王某仍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法院遂于2019年5月作出限制消费令,对王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然而,王某在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仍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严重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例如,王某名下3个微信账户在2019年6月6日之后单笔消费(不包含转账、充值、提现、退款)1000元及以上记录共计179笔,累计消费204万余元,其中部分资金用于会员卡充值、酒店消费、娱乐场所消费、购买基金等个人消费。

图片

因王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其罚款10万元,并向其送达了法律文书。同时,法院作出《涉嫌拒执犯罪预告书》,督促王某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但王某仍未履行,并继续存在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行为。2023年12月8日,自诉人A公司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向天心区法院提起控诉。

裁判结果: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具有拒绝报告、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4年1月24日,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决作出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二、不如实报告财产,且卖房后有钱却不履行

基本案情:唐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心区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判令刘某某向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47万余元。该判决生效后,唐某某即向天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3月11日执行立案。

刘某某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后,未向法院报告其名下房屋、门面等财产,且为躲避法院的财产执行措施,将其名下位于湖南省某地房产以94万余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卖房所得款项未用于清偿唐某某债务,而是用于其生活开销和偿还其它个人债务,导致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图片

后法院将刘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相关案件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公安审查相关材料后,予以立案。

裁判结果: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负有执行义务,故意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刘某某未上诉,且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款。


三、偷偷过户车辆,有钱不还充值游戏、出入高档酒店

基本案情:中天某公司诉浙江某公司、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天心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一、浙江某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中天某公司投资款及投资收益1 095 906.01元及违约金。二、周某某对浙江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中天某公司申请天心区法院执行,浙江某公司及周某某仅向中天某公司支付78 900元,后再未履行,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法院对周某某罚款五万元,执行法官在浙江省杭州市某地告知周某某相关执行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

图片

后周某某仍拒不执行,法院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侦查,周某某在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公告送达期间与执行立案之前将其所有的机动车所有权予以转移;周某某违反了限制消费令,例如多次入住高档型酒店,单次游戏充值1万余元;周某某微信零钱中有部分偿还能力,但拒不履行。

裁判结果: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因被告人周某某在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并主动履行了上述民事判决、交纳罚款,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开曝光;

(2)限制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高铁、住星级酒店,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3)司法拘留(15日以下)、罚款(个人最高10万元,单位最高50万元);

(4)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简单来说,法院判你还钱/还房/履行义务,你有钱、有房却故意赖账,情节严重,就可能坐牢!

该罪成立有四大核心要件:

1、必须有明确的义务,即法院判决、裁定要求履行的义务,比如还钱、腾房、停止侵权等;

2、有财产履行能力,比如存款、房产、车辆、高消费等,有行为履行能力,比如停止侵权行为;

3、恶意抗拒即故意转移财产、玩失踪、挥霍财产、虚假赠与、暴力抗法或长期拖延;

4、情节严重即导致债权人重大损失、妨害司法秩序,比如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伪造证据、煽动他人对抗执行等。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不可逃避的责任,法律不会纵容“耍赖”,与其绞尽脑汁躲避执行,不如主动配合尽早履行。

【作者:】 【编辑:内容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