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社会

既有相濡以沫、白头偕老的恩爱夫妻

也有个别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存在

一方违背忠诚义务、

在外与他人建立不正当关系,

甚至在提出离婚时

蓄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面对此类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形,没有过错的一方不应被动承受,而应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明确主张自身权利,切实维护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与人格尊严。

近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2011年,王某和李某结婚,婚后七年内生育二女,在2018年王某生育二胎之后,李某提出离婚,并开始对家庭不管不问,也很少归家,双方感情逐渐变淡,后于2023年4月协议离婚。


然而,2024年4月,王某获知李某与其他女性于2023年5月生育一女,另发现李某在离婚后立马购买了豪车及豪表。

王某询问李某,却未得到任何回应。

后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审判

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查明:

被告李某与原告王某自2018年开始感情不和,多次讨论离婚事宜。2023年4月两人离婚,并对共同房产进行分割,在《离婚协议书》中,被告李某写明无其他共同财产。

然而此前被告李某从未向原告王某公开过收入情况,离婚时被告李某名下存在较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李某存在婚内未经原告王某同意多次向他人大额转款的情形。

天心区法院认定被告李某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针对离婚时被告李某名下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酌情对被告李某予以少分,由原告王某分得60%,被告李某分得40%。

原被告双方于2023年4月离婚,被告李某在2023年5月便与他人生育一女,从行为的延续上看,被告李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原告王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法院酌情认定相应赔偿金额。

据此,天心区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支付60%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支付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后被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 陈泽春

本案中,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怀孕生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重大过错,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且王某在离婚后知晓三年内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未超出诉讼时效,其诉请应得到支持。

同时,李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知道上述情形后一年内要求撤销原离婚协议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未超出撤销原离婚协议的除斥期间,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法院亦依法支持其诉请。

世间从无完美的婚姻,每个家庭都裹着柴米油盐的细碎烟火,这正是生活最本真的模样。婚姻从不是寻得一位毫无缺憾的伴侣,而是选定那个带着烟火气的“不完美”之人,以包容为盾,以理解为桥,携手并肩,勇敢奔赴往后的岁岁年年。

若爱意真的消散,也请以坦诚为底色,直面彼此——该道歉时不推诿,该弥补时不逃避,别让欺骗成为二次伤害的利刃。毕竟,好聚好散从不是潦草的收场,而是成年人对过往情分最体面的担当,亦是对彼此未来最郑重的负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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