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3-2025)》(以下简称《白皮书》)以及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东方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吊装事业部部长殷翠平,湖南省人大代表、国家超算长沙中心副主任肖晟,长沙市岳麓区妇女联合会一级主任科员余祥及家事调解员代表、多家新闻媒体应邀参加。

        《白皮书》显示,三年来,岳麓区法院共受理各类家事案件2911件,审结2640件。案件类型以离婚纠纷为主,继承、抚养、探望权及离婚后财产等纠纷次之。在结案方式上看,调解率占比53.37%,最大限度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白皮书》指出,当前家事案件呈现五大特征:案件类型日益多元化,离婚后财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等类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跨国婚姻纠纷、高价彩礼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财产分割日趋复杂,除传统的存款、房产等有形财产外,知识产权、期货、保险、虚拟货币等新型财产频现,财产查明难、分割难;矛盾化解难度加大,情感、财产与家庭积怨等问题交织,对实质性解纷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未成年人保护诉求凸显,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生活教育规划等长远利益需要在审判中慎重考量;反家暴意识显著提升,三年来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78份,司法介入的及时性、有效性不断增强。

《白皮书》重点介绍了岳麓区法院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方面的创新实践。

积极构建家事审判“工作矩阵”。探索实践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从“个案调处”向“系统治理”转型,携手区妇联出台湖南首份家事调查工作规程,与新区民社局共同印制“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联合公安、检察、司法、妇联等多家单位创设湖南首批、长沙首个跨单位协同治理校园安全问题工作机制,同步在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滨江学校设立“校园安全先议协作中心”启动试点工作。

打造反家暴“全链条”防护网。以“司法裁决+专业跟进”模式为抓手,在新区政法工作部牵头下,建立健全及时响应、有效干预、持续跟踪的系统性反家暴体系,市妇联驻法院“一站式”反家暴服务中心挂牌落户,与公安、妇联等单位共同构建反家暴闭环联动工作机制,签发湖南首份旨在禁止泄露妇女隐私及个人信息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率先全省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

营造柔性司法“新生态”。以“柔性司法”替代对抗性审判,推行“法院+妇联+N”联动保护“长沙模式”,与区妇联共同成立“守望幸福”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家事调查工作室、家事纠纷调解室;将调解作为家事案件办理的首选方式和必经程序,组建特邀家事调解员队伍,推行全流程调解;在离婚案件中设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推行诉讼告知书制度,采用“圆桌式”审判,让家事审判从“裁决案件”向“治愈关系”转变。

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选编的8件典型案例,涵盖婚姻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老人赡养纠纷、遗产继承纠纷、人身安全保护、人格权侵害等多个类型,充分体现了岳麓区法院在家事审判领域的有益探索和成功实践,充分表明了岳麓区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家庭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鲜明司法立场。

典 型 案 例(以下人物均为化名)

家暴受害方未主张损害赔偿  法院分割财产时可适当倾斜照顾

罗某诉叶某离婚案

「基本案情」

罗某(女)与叶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多次因琐事与罗某发生口角后,对罗某实施殴打行为。罗某不堪忍受,于2022年与叶某分居,后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小叶由罗某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在婚姻生活中对罗某实施了长期的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因叶某行为存在过错,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院判决按照罗某55%、叶某45%的比例分割涉案夫妻共同财产。

因叶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不宜直接抚养子女。经法院询问调查,小叶自愿跟随罗某生活,且小叶已满8周岁,其本人意愿应当被尊重。故法院判决小叶由罗某直接抚养,叶某负担部分抚养费用。

「典型意义」

本案中,罗某并未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在此情况下,法院基于叶某的家暴行为对受害方造成的实质性伤害,主动适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财产分配上对受害方予以倾斜,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强化了对弱势群体权益的实质保护,彰显了司法在涉家暴案件中贯彻公平正义、维护人格尊严的价值导向。

离婚纠纷中 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子女

胡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胡某(女)与王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女小丽。2019年至2023年期间,胡某因王某对其实施家暴行为而多次报警。后胡某提出离婚,王某以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为由拒绝离婚。胡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女儿小丽由胡某抚养,并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期间,根据胡某提交的报警记录、病历医学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王某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法院第一时间依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对胡某实施威胁、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禁止王某骚扰、跟踪、接触胡某;禁止王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胡某近亲属。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不仅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还对胡某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符合给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鉴于婚生女小丽年幼,且王某有家暴行为,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出发,小丽不宜同王某生活。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胡某、王某离婚,婚生女小丽由胡某抚养,王某应向胡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小丽的生活费以及一半教育费、医疗费。

长沙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确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施暴者往往辩称家暴行为只存在于夫妻之间,甚至以希望孩子有完整的家庭为由,拒绝离婚。但是,目睹家暴的未成年子女亦是家暴的受害人,施暴过程会给其内心造成极大的心理创伤。因此,无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如无其他情形,一般认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这充分表明了法律对施暴方予以否定性评价的立场。

夫妻一方隐藏共同财产 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者不分

杨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刘某(男)于2019年经法院判决离婚。2024年,杨某发现刘某在离婚诉讼期间,曾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多次大额取现,累计金额达30余万元。而在先前离婚诉讼中,刘某未依照法院要求如实提供该账户的银行流水,故意隐瞒上述财产事实。杨某认为,刘某的行为导致该笔财产在双方离婚时未被分割,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根据杨某提交的证据,刘某的取现行为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刘某未能就该笔财产的用途、去向作出合理说明。在先前离婚诉讼中,刘某未按法院要求如实提供该银行账户流水,系隐瞒相关财产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案涉财产属于新发现的、在先前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考虑案涉财产金额、刘某的过错程度、双方此前诉讼情况,酌情判决刘某向杨某支付财产分割款20万元。

长沙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负有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对于离婚时未被发现、未予处理的财产,权利人在发现后有权另行主张分割,且该财产的性质不改变,仍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处理。上述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依法保护诚信方和弱势方合法权益、惩戒隐匿财产行为的鲜明司法立场,旨在引导离婚案件当事人理性、诚信化解财产争议,推动家庭关系平稳解除。

未婚共同生活期间的相互扶助 构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陈母诉孟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孟某(女)自2001年确立恋爱关系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已逾20年。多年来,孟某和陈某相互照顾,在经济上存在相对紧密的往来,还共同照料生病的陈母。2024年,陈某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孟某在陈某抢救期间支付了抢救费用,在陈某去世后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宜。后,陈母、孟某分别支取了陈某名下部分款项。陈母系陈某唯一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孟某无权占有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某返还其支取的款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与陈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精神上相互陪伴、在经济上相互扶持、在家庭责任上共同承担,超出了普通同居伴侣间的一般往来,两人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孟某属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陈某遗产。

综上,考虑陈孟关系、扶养程度及遗产状况,法院依法判决陈母、孟某分别按70%、30%的比例分割涉案遗产。

「典型意义」

法律不仅保护合法的婚姻家庭关系,也认可并保障那些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形成的实质性的扶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法院在认定“事实上的扶养关系”时,从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与情感联结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在维护法定继承秩序的同时,兼顾实质公平,保护事实扶养人的合理权益,充分体现了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与继父母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 虽生父母与继父母已解除婚姻关系 继子女仍应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

孙某诉小依赡养费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孙某(男)与金某(女)系再婚夫妻。两人将金某与前夫所生的3岁女儿小依共同抚养至成年。另,孙某与前妻育有一子。小依成年后孙某与金某离婚,孙某将继女小依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依一次性补偿其赡养费3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小依年仅3岁时便与其共同生活,并与其生母金某一起将其抚养至成年。在漫长的抚养过程中,双方已然形成了稳固的抚养教育事实。因此,即使小依成年后,孙某与金某离婚,法院仍应当依法认定小依对孙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结合孙某的年龄、身体状况、生活所在地的消费水平、实际生活需要、养老保险金待遇以及小依的经济能力,同时考虑到孙某另有一子亦应承担相应的赡养责任,法院酌情确定小依每月向孙某给付赡养费400元。

「典型意义」

判断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负有赡养义务,主要以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标准。继父母子女关系虽然以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抚养关系需要根据继父母继子女的共同生活时间、继父母实际承担的抚养义务和教育责任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并不当然依附于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更不能简单地认为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就自然终止。上述判决既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权衡了赡养人的承受能力,从而实现情理法的有机统一。
         在考量、判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应视为不利因素

唐某诉谢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唐某(男)与谢某(女)系夫妻关系,于2019年育有一女小蕊。小蕊出生后,一直与父母在长沙生活、学习。婚姻存续期间,唐、谢二人因家庭琐事而矛盾不断,自2023年6月起分居。分居当月,唐某擅自将小蕊带离长沙,且一直未归。此后,谢某再未见到小蕊,也不清楚小蕊的具体居住地。2023年12月,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小蕊由自己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蕊被唐某带离前,长期生活在长沙,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与学习环境。唐某擅自将其带离原居住地,导致其脱离原有生活环境,中断学前教育,对其身心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唐某的行为不仅剥夺了谢某作为母亲的合法监护权,也反映出其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缺乏合作意识,该行为应作为直接抚养权归属判定的不利因素予以考量。此外,小蕊年龄尚幼,由母亲谢某直接抚养更有利于满足小蕊的生活照顾与情感关怀需要。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依法判决小蕊由谢某直接抚养。

长沙中院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本案在确定直接抚养权归属时,将抢夺、藏匿行为作为重要不利因素予以评价,旨在引导父母理性、负责地处理子女抚养事宜,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切实保护。

人格权侵害禁令 可以救济监护权、子女人身权益

杨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案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熊某(男)系夫妻关系,育有一未满2周岁的孩子。在夫妻分居及起诉离婚期间,熊某多次通过暴力手段抢夺、藏匿孩子。杨某认为熊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还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等相关规定,遂依法签发人格权侵害禁令,限熊某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孩子送回杨某住所;禁止熊某及其近亲属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杨某现居住所等侵害杨某监护权的行为。

「典型意义」

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他们有独立的思想、独立的人格,更有对父母的依赖和爱,不是可以随意争夺和处分的物品。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了孩子惯常的生活环境,可能使其感到困惑和恐惧,不仅影响孩子的正常成长和发展,还严重伤害亲子关系,甚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相较于诉讼程序,禁令制度具有“及时雨”作用。本案系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后,湖南法院系统针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对引导当事人理性处理家庭纠纷、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彰显了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维护亲子关系的坚定立场。

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于 终止恋爱关系的当事人

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王某(男)在与林某(女)恋爱期间,多次对林某实施严重殴打、辱骂、威胁等暴力行为,并自称在林某的车上安装了GPS,对林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林某对此心生恐惧,希望与王某好聚好散。可王某不愿意放手,经常对林某进行电话轰炸,并前往林某住处和工作单位闹事。林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恋爱期间对林某多次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并在林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后仍然骚扰不断、纠缠不清,对林某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对此,法院在林某提交申请的24小时内,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王某实施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林某等暴力行为;禁止王某纠缠、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林某及其近亲属;禁止王某在距离申请人林某住所、工作单位的200米范围内活动。

「典型意义」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条规定将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范围由家庭成员扩大至曾经具有恋爱、婚姻关系或者以恋爱、交友为由进行接触等人群。

本案中,法院针对王某在恋爱结束后骚扰、跟踪林某的行为,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制止发生在家庭成员以外亲密关系中的不法行为,使家庭成员以外的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得到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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