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蹭”IP 流量走捷径?小心得不偿失!近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文创网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熊出没》系列动漫形象售卖商品,被判决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案情简介

原告A公司是《熊出没》系列影视作品中《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24年,被告B公司在其某电商平台开设的文创周边网店中,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印有上述动漫形象的画册、立牌、钥匙扣等商品。

发现侵权线索后,A公司迅速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在公证员监督下,代理人下单购买了侵权商品,收货后拍照封存固定证据。随后,A公司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B公司诉至岳麓区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是《熊大》《熊二》《光头强》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相关著作权。经比对,本案公证保全的画册、立牌、钥匙扣等商品上使用的卡通形象,在人物造型、色彩搭配、视觉呈现等方面与A公司主张权利的美术作品基本一致,已构成实质性相似。B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电商店铺中持续销售并展示印有上述美术形象的商品,诱导不特定公众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互联网浏览、购买并获取相关侵权产品。该行为侵犯了A公司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B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的市场知名度、侵权商品销售状况、B公司网店经营影响力、B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维权合理支出等因素后,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邓欣

文创产业的核心是原创赋能,而非“蹭 IP”式擅用。动漫形象作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其使用必须获得权利人合法授权,任何心存侥幸的侵权行为都将付出代价。

尊重知识产权既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更是行业行稳致远的根基。经营者当筑牢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守法律边界,让原创创意在合规有序的土壤中生根结果,推动产业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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