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玳瑁、砗磲、红珊瑚动物制品,三人获刑!
稿源:长沙开福法院
2024-08-14 14:49
砗磲、玳瑁、红珊瑚等海洋动物
自古以来便被添附上
“吉祥长寿”“趋吉避凶”等美好寓意
因其精美、稀有的特性
其制品更是成为不少收藏者竞相追逐的珍品
那么买卖玳瑁、砗磲制品是否违法呢?
请看本期案例
近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湘江环境资源法庭审结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因个人收藏兴趣,先后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海南卖家于某某(另案处理),双方约定交易价格后,于某某又联系上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夫妻,订购玳瑁、砗磲、红珊瑚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并通过物流渠道邮寄至长沙市李某某家中。




砗磲(左)、玳瑁(右上)、红珊瑚(右下)
图片来源于百度百科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向长沙市森林公安局退缴了玳瑁标本1个、砗磲制品6件(砗磲制品1个、印章1个、挂件1个、吊坠2个、34颗珠子手串1条)、红珊瑚手串(14颗红珊瑚珠)1条、红珊瑚手串(16颗红珊瑚珠)1条,长沙市森林公安局对上述物品依法予以扣押。
李某某指认现场
经鉴定:1个大砗磲,原名“库氏砗磲”,隶属瓣腮纲帘蛤目砗磲科砗磲属,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他5个砗磲制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个玳瑁标本,玳瑁隶属龟鳖目海龟科玳瑁属,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件红珊瑚,为珊瑚纲软珊瑚目红珊瑚科物种的制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扣押物品图片
被告人李某某、蔡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上缴了全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被告人蔡某某、朱某某从事与野生动物经营有关的特定活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应提高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自觉杜绝狩猎、杀害、买卖、运输等行为,切勿因迷信、猎奇、跟风等心理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制品;如发现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及时劝阻,也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
(二)为逃避监管,使用特种交通工具实施的;
(三)严重影响野生动物科研工作的;
(四)二年内曾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受过行政处罚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不具有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且未造成动物死亡或者动物、动物制品无法追回,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