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转非”退休返乡人员可否主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稿源:长沙雨花区人民法院
2025-02-28 15:11
案件背景
近日发布的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到农村买房建房两个“不允许”,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随着乡村全面振兴步伐扎实推进,如何管好用好农村资源资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农转非”人员返乡后,是否能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问题,也成为其中的关注焦点之一。以案说法——雨花法院审理的这起“农转非”人员要求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分配的案件:
案 件 回 顾
陈城原为雨花区某村女性村民,上世纪90年代与一名医生结婚后,办理了“农转非”,将户籍从乡村迁入城市,并入职某企业工作。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对乡村振兴战略让农村经济蓬勃发展,户籍政策也相应变化,2016年5月,陈城以投靠父亲的方式,将户口迁回至原籍村里。2020年陈城从企业退休,每月可领取退休金。
跳马法官日常
结合长株潭生态绿心发展规划,雨花区跳马镇地处长株潭生态绿心禁止开发区,这里的村民在政府“以奖代补”的引导下,既“靠绿”致富也尽“护绿”之责,以绿心之魅力守护绿心之美丽,推动乡村振兴。由此每年村委会为发放一笔“绿基补偿费”的集体资金,每人每年分得收益。
2020至2022年,因其村委会未对陈城发放“绿基”补偿费等集体经济收益,陈城将村委员会告上法庭。陈城诉称:自己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享有集体资金的分配。
辨 法 析 理
法院判决
经公开开庭审理,雨花法院认为,陈城配偶为公立医院医生,陈城退休前为某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单位已为其购买社保,现退休后亦享受了相关退休待遇,所以无法认定陈城与其所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生产生活上的紧密联系。故判决驳回陈城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需严守法律红线,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2024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家正在加快推进法律规章,进一步明确成员身份确认、收益分配等规则,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集体经济发展成果的共享,必须建立在法治轨道之上。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既要尊重村民自治,更须坚守法律底线。唯有依法保障每一位成员的平等权利,才能实现乡村振兴与公平公正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