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时有发生,当业主在小区内摔倒受伤,糟糕……产生的损失由谁承担?

基 本 案 情

曾先生是华铭小区(化名)的业主。一天上午,曾先生在上班前去地下室取物品,未曾料想,因通往地下室的楼梯地面青苔湿滑而不慎摔倒。

曾先生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粉碎性),住院7天。

曾先生思前想后,认为小区物业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数月前,有业主在小区业主群内表示小区单元门口的苔藓没有及时清理,担心有人会因此摔倒,遂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反映。

然而,该小区物业未及时派人清理,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出院后,曾先生与小区物业公司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曾先生一纸诉状将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侧髌骨粉碎性骨折内固定术后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建议受伤后误工期六个月,护理期三个月,营养期二个月。

地面清洗前后照片

法 院 判 决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的管理者,对小区路面负有清扫义务,以确保干净整洁及路人行走之安全。

但被告物业公司既未对事发路面存留的青苔及时清除,也并未在该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致使原告路过该地面时摔伤,故应对原告主张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就原告自身因素而言,事发时地面湿润,留有青苔,其外观显著与正常路面颜色不同。曾先生作为成年人,日常居住在小区,事发地点是其经常经过的地方,理应对自身行走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对于存在湿润的青苔路面更应该引起注意且尽量避免。具体责任比例,本案酌定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原告曾先生自担70%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长沙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7545.5元。该案判决以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 官 说 法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人,对小区业主应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是因为未能妥善履行管理责任,对原告摔伤具有过错,所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自身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此类事件屡见不鲜,为了能够减少纠纷,物业公司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一定要了解其所管理区域的场所状况,提前排查可能发生的危险与损害,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完善服务。同时,业主也应当提高风险意识,加强自我防范,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七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与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款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编辑:罗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