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是全民禁毒宣传月。根据最高检《防范青少年滥用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以及省市有关工作安排,为全面科学普及毒品特别是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危害知识,教育引导青少年远离毒品,6月19日至20日,宁乡市检察院组织长沙市湘都中等职业学校及湖南曙光科技技工学校学生开展系列禁毒教育活动。活动以现场观摩模拟法庭和参观禁毒教育基地、观看禁毒教育视频等方式让学生们“沉浸式”学习禁毒知识,使禁毒观念入脑入心。

模拟法庭进校园

6月19日,在湘都中等职业学校,宁乡市检察院联合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展禁毒宣传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模拟法庭以近年来由宁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毒案件为原型,案例一中被告人周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容留他人吸毒,并将毒品大麻卷成香烟形状谎称是一般烟草供多人吸食。案例二中,肖某则因吸食毒品致幻,将自己的亲生父母打成重伤二级,两起案件都具有典型性和教育意义。

“现在开庭!”随着一声法槌声响,模拟法庭正式拉开序幕。模拟庭审严格依据现行刑事案件的规定,设置审理流程,让学生担任审判员参与进来。

“审理过程中,“审判长”主持庭审,“公诉人”与“辩护人”精彩辩论,“被告人”真诚忏悔……生动的现场,全情地投入,强烈的渲染力和感染力,让观摩的师生们沉浸式体验了“庭审”过程,感受到了法律的神圣、庄严和温度。

小小审判员

“非常荣幸能有机会体验模拟庭审,并现场充当一名审判员。今天模拟庭审的两起案件都是吸毒引起的,我感到十分痛心。因为他们都是像我一般大的年轻人,染上毒品真的很可惜!这给了我很大的警醒作用。”庭审结束,湘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严勇激动地说道。

活动现场,宁乡市检察院干警还组织学生观看了禁毒知识专题片,为学生发放了集识毒、拒毒、防毒知识于一体的《禁毒知识宣传手册》。


参观禁毒教育基地

6月20日,宁乡市检察院组织湖南曙光科技技工学校30余名师生前往宁乡市玉潭公园禁毒教育基地进行参观学习。

参观过程中,师生们在基地各个展厅中了解了禁毒历史、禁毒成果、法律法规、毒品种类、毒品危害等知识,通过系列图文资料和实物展示,以及观看毒品模型、宣传视频、真实案例,全方位、多角度地了解毒情形势。在AI体验区,同学们争先恐后地体验“吸毒后的你”电子设备,观看吸毒前后人像对比,更加生动、直观地认识到毒品带来的危害。

“毒品太可怕了,吸食后的人一点点地变得面目全非,通过这次参观,我们真切感受到了,为什么老师和家长一再强调我们要‘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参观结束,学生们连连感慨道。

“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我们以这种零距离,实地感受的方式来进行禁毒教育,目的是让青少年学生能够将禁毒观念入脑入心,使青少年学生了解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培养青少年学生的禁毒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宁乡市检察院检察官、禁毒专干鲁旺表示。

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下一步,宁乡市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不断创新禁毒普法宣传形式,以“请进来+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之路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作者:】 【编辑:周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