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二手车交易 警惕一车多卖 空手套白狼诈骗
稿源:宁乡检察
2024-07-25 11:7
因赌博等事由欠下了巨额外债,为偿还债务,利用自己二手车买卖中介的身份,在从事二手车买卖过程中,虚构事实,通过一车多卖、收取客户购车款后不履行帮助客户订车、购车义务,将车主委托出售的车辆质押给他人抵债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近150万元。近日,经宁乡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情回顾
2023年初,陈某以中介身份带客户到某二手车行看车后,以15.98万元出售一辆二手奔驰车,在收取客户购车款后,陈某未向车行告知该车已出售,也未将售车款交给车行。车行老板得知车辆被陈某开走后,要陈某将车送回时,陈某先是以将车开出帮客户加装氛围灯、贴膜等理由搪塞,后承认自己已将车辆出卖但无钱交付售车款。购车客户也因车辆无法过户,向陈某要求解除合同,陈某先后退还了10.98万元给客户。后车行老板支付5万元给客户,车行才得以把车拿回。
2023年5至6月期间,被害人郑某等人先后找到陈某,委托陈某帮助购买一辆二手车,陈某都是以向客户推荐车辆,预付定金的形式达成交易,但是交易达成后,都未帮助被害人订购车辆,而是以相同的伎俩伪造购车转账凭据及物流聊天截图提供给被害人,以逃避交付车辆义务。
而当有人来找陈某寄卖车辆时,陈某会多头收取被害人购车定金或购车全款,被被害人发现后,陈某则会以手里的其他在售车辆作抵押或退还部分购车款的形式稳住被害人。
经宁乡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
近年来,“一车多卖”“多头买卖”的事件时有发生,为防止上当受骗,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辆时,可前往权属登记部门查询车辆信息,认准官方交易平台和流程。不要为了省事、方便,直接使用微信、支付宝等转账,否则很可能造成“人财两空”的局面,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普法小贴士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体现财产转移或者交易关系,为行为人带来财产利益的合同。
2.虽然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但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的并非合同而是合同以外的欺骗行为的,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犯罪。换言之,并非只要有合同就构成合同诈骗罪。
3.在界定合同诈骗罪的合同范围时,不应拘泥于合同的形式,在有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即便是口头合同,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犯了市场秩序的,同样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