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保险赔偿金拿到了,我能安心过年了,谢谢你们!”
稿源:宁乡检察
2025-02-05 11:13
“保险赔偿金拿到了,我能安心过年了,谢谢你们!”1月26日上午,一起交通肇事案的被害人殷某拿着一面锦旗来到宁乡市检察院当面感谢案件承办检察官。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日22时许,被害人殷某驾驶小轿车搭乘其丈夫从双江口镇赶往朱良桥村,途中与越过中心线行驶的陈某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殷某丈夫死亡、自身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殷某立即拨打了报警和急救电话。陈某下车后询问了殷某及其丈夫受伤情况,了解到殷某已打报警和急救电话后,陈某因感到胸口疼痛便拨打了其朋友电话,要朋友开车接自己去医院。不久陈某朋友将其接到家中。到朋友家后,陈某立即给没电的手机充电,待手机有电后便拨打派出所电话主动投案。
案发后,经长沙市公安局宁乡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殷某丈夫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死亡;殷某因交通事故伤致右侧第 1-8肋及左侧第一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此外,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陈某的行为构不构成逃逸?
因为陈某曾短暂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存在逃逸情节而拒赔,肇事者陈某本身又身患疾病且家庭困难无力赔偿,这致使被害人殷某一家不仅遭受亲人逝去的精神痛苦,还要面临因失去主要劳动力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陈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不仅影响定罪量刑,还决定着殷某可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这起交通肇事案移送宁乡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依法能动履职,对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发现事故发生后,陈某自己虽短暂离开案发现场,但将所驾驶的车辆留在了现场,案发现场未受到破坏。且根据被害人殷某的陈述以及陈某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陈某有主动询问殷某是否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的行为,在听到殷某回答已经拨打过报警和急救电话之后,陈某才离开案发现场,确实履行了自己抢救伤者和报警的义务。另,陈某在本身身患疾病、家庭困难,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及时进行了医药费用和丧葬费用的垫付。秉着化解矛盾的原则,承办检察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认定肇事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逸。
据此,宁乡市检察院于2024年6月11日以交通肇事罪对陈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意见,未认定逃逸,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
被害人殷某和丈夫家庭负担重,还有一个女儿身患残疾,全家收入皆靠两人务工所得,丈夫的去世,对这个家庭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因肇事者陈某赔偿能力不足,保险公司又以陈某具有逃逸情节为由拒绝保险理赔,严重损害了殷某一家的合法权益。殷某欲对陈某和保险公司进行民事起诉,检察机关依法认定肇事者陈某的行为不构成逃逸,让殷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经法院审理,于2024年09月04日作出判决,因陈某的机动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的商业三者险,且在保险有效期内,故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支付殷某及其家人赔偿金140余万元。
春节前夕,殷某一家顺利拿到了赔偿款,遂出现了开头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