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窜作案、屡教不改!何某、李某、肖某,一审获刑
稿源:微浏阳
2025-06-20 14:48
近日
浏阳市人民法院接连审理
多起拉车门盗窃案
三名被告人
因构成盗窃罪一审获刑
3月9日早上,市民李先生发现其停放在集里街道某汽修店门口的爱车内有明显的翻动痕迹,放置在扶手箱内的400元现金也不翼而飞。
意识到被盗后,李先生立即报了警。接警后,民警调取附近监控录像。视频显示,3月8日晚11时许,一名男子沿途对停放在路边的小车进行窥探,挨个拉拽小车车门,并通过此方式轻松进入了李先生的车内,大约五分钟后下车离开。
在民警介入该案调查时,警方又接到了另一起类似报警。市民喻先生称,其停放在淮川街道圭斋东路的小车,疑遭他人拉车门盗窃,被盗现金3500元。民警通过调查发现,两起盗窃案嫌疑人体貌特征相似,疑为同一人。
通过并案侦查,警方很快就锁定了江西籍嫌疑男子何某,并在案发三天后将其抓获归案。经查,今年45岁的何某是一名盗窃惯犯,曾因盗窃犯罪先后八次被多地法院判处刑罚,今年1月27日刑满释放,出狱不到两个月又重操旧业。
和何某一样,因拉车门盗窃站上被告席的还有来自江西宜春的李某、湘潭的肖某。
检察机关指控,在去年12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窜至淮川街道,通过拉车门的方式进入他人小车,盗窃现金2520元;去年11月21日至23日期间,肖某通过拉车门、钻车窗等方式,先后在关口街道、集里街道两次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153元。
据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李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均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结合三人有退赔、坦白等从轻情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三人十个月、八个月、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
“这类盗窃,并非嫌疑人的盗窃技术有多高明,而是钻了车主忘记锁车的空子,从而轻易得手。”一审宣判后,主审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要提高防盗意识,车内不要放贵重财物,下车后仔细检查是否已经锁好车门,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正规停车场以及监控能够覆盖的地方,发现财物被盗,应当及时报警。